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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二级甲等或以上)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生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范围
依据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高职专业类别,将文科专业、理工农医专业、艺术类专业分别归为三个专业大类,同一大类内部可申请转专业,即申请转入的专业应与转出专业同属一个大类。不允许跨范围转专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
3.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4.在校期间有违纪等行为、受处分者;
5.必修课补考3门以上者;
6.应作为降级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或为特长生招生者;
8.不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