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教育公平、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接受我校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节 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严格规范转专业工作制度,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专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学生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一年级第一学期书面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有成效的;
(二)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由于非本人原因(如学生留级、休学和保籍复学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参加创新创业并获得奖励或发明专利和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结合有关规定优先考虑;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六)第一学期期中各门课程总成绩排名本专业年级前20%的。
第五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分类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中外合作班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免费医学生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五)文理科互转的学生;
(六)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