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是专科(高职)批,其他省份根据各省规定日程安排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原则:
⑴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对于综合素质高、有文、体专长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⑵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其它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征集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⑶在第一、二志愿(或征集志愿)后仍有计划未完成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⑷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⑸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五、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
各省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实际各省报考指南公布为准。
六、学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规定(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政办发[2000]68号、鲁价费发[2001]219号)学校普通专科各专业每生每年学费5400元,对口高职专科每生每年5000元,分年度交纳,其它费用按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颁发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医学、针灸推拿专科毕业后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
八、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春季高考考生按教育厅规定的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