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投档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2)对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其它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4.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教育厅规定的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专业类别为:医药类、护理类)。
5.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分专业招生计划
各省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报考指南公布为准。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的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标准:5400元/生/年(公费医学生免收学费)。
(2)住宿费:600元/生/年。
如学费标准调整,按省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助政策:学校建有完善的“奖、免、助、贷、补”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置“绿色通道”,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积极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建立校内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积极帮助学生申请山东省高校“爱心扬帆工程”资助、山东省毕业生求职补贴等各级、各类资助补贴,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享受各项奖、助学金的学生比例达35%以上。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于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