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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发布时间: 2023-03-13 11:03:41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更好地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国标代码:11532),英文名称为:Hunan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

第三条学校系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湖南省财政厅协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本科学制四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依法授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校是所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财经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全日制财经类本科院校。我校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培养适应财经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财经管理专门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专业及人数

第八条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依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呈报湖南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在各招生省份按1:1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根据在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我校专业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语文”“外语”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数学”“外语”成绩高者优先。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均相同时,理工类优先比较物理科目等级,文史类优先比较历史科目等级。

第十四条对高考改革省市考生的要求: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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