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11]111号、冀财社[2011]154号、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7)
政策名称: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
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8)
政策名称: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适用对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申请材料: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创业项目、科技型小微企业均要经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批准,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可由所在创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项目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或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册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创业项目或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项目或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