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
(6)创办企业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5. 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即时申报。审核合格的,按季度汇总发放补贴。
6. 责任部门
市就业服务局,咨询电话:0431—81118056;受理部门: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
(二)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补贴
1. 政策内容
办理落户手续的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在长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凭企业在长纳税相关材料,再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贴。
2. 申报对象和条件
(1)符合本细则第(七)项条件的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主体;
(2)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需实际经营满1年。
3. 办理流程
(1)创办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向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2)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受理后,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初审合格后填写《长春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生成《长春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补贴申领名册》和《长春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补贴汇总表》,将申报材料报市就业服务局,纸质档(复印件)和电子档一同上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3)市就业服务局对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就业服务局确定拟发放对象;
(4)市就业服务局将拟发放对象名单返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4. 所需材料
创办企业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