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20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招收本科生,面向山东省招收专科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招生简章、招生专题网站等途径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山东省、天津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投档比例。山东省、天津市严格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对于进档考生,学校在分配专业时按“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生志愿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监狱学专业按照军事公安类专业列入普通院校提前批招生。考生须经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女生招生比例不超过10%。
第六章收费标准与奖贷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山东政法学院已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互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重点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我校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类奖助学金。另外还设有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山政爱生基金”等学校类奖学金。此外,学校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提供有力帮助。
第七章新生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山东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