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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发布时间: 2022-12-09 15:33:09

第二十四条公安大学所有专业录取,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法学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安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为100%。

第二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公安大学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若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将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款规定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安大学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3科总分。

第二十八条 公安大学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其外语成绩须达到外语单科总分的70%及以上。

第三十条 公安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的录取规则为: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须AB以上(含AB),对进档考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大学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章 复审复查

第三十二条公安大学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考察复审、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在法学专业学生报到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 公安大学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移民管理部门就业的,限报考移民管理部门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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