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类招生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招生计划的审核批准,招生过程的实施情况检查,录取原则和录取名单的审核批准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各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本科招生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舞蹈表演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外语类保送生等本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负责本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提档比例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2.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均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增加分值不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