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九条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山西大同大学校长冯锋
第十二条学校地址:
御东校区: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兴云街,邮编:037009
新平旺校区: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同泉路,邮编:037003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山西大同大学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确定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为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山西大同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山西大同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西大同大学普通本科、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山西大同大学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科发展、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计划执行情况、学生就业情况以及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重点战略部署的有关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分省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2020年学校预留计划20个,用于解决平行志愿最低录取线上相同分数段考生的顺延录取,同时兼顾调节生源不平衡的情况。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山西大同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对普通高考、专升本考生全部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模拟投档后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