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有关规定缴清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所修课程无效。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须提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推迟时间不得超过2周。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 修业年限和编班
第六条 本、专科学生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在籍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籍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对于经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最多可再延长2年。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教学活动。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根据已修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班级。
(二)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按转入前的年级及修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三)学生按规定应作留级处理的,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及计分办法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2017年2月修订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考核,根据出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实施暂行办法》(湘外经院教字【2017】32号),本科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大类专业的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或学术研究活动中,取得具有一定开拓性或原创性的成果或成绩,经认定后可获得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创新创业素质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