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由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8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给予留级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修免考。
(三)留级时,若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留级学生学费标准与所留年级相同。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情况需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他情况应予退学的学生在收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具体程序参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