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工作处合署办公,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工作处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工作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2020年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0名,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协调下,学校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上线进档考生,单科顺序:理科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科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艺术类专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执行,体育类专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选测等级CC及以上、必测5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办法;实行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份政策执行,选考科目详见生源省份的已公布通告。
第十七条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九条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后,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和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