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学期内一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未按时完成课程实践等环节。
第十三条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含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及补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除实践类课程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课程期末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属院(系)审查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
(一)代表学校到校外参加活动或比赛(必须有参加活动或比赛的批准材料);
(二)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必须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突发事件。
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相应课程补考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六条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视为旷考,课程成绩计0分,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不予补考,旷考课程须重修。
第十七条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重修。学生可以重新学习同课程也可改修其他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八条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须重修;
(二)非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可免费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计60分,记入学生成绩册,补考不及格的须重修。
第十九条在校生的课程重修原则上应在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完成,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重修手续的,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凡未办理重修手续的课程成绩不予承认;
(二)重修课程的考核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并记入学生成绩册,非实践类重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实践类重修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已合格,若对其成绩不满意,学生本人可申请重修该课程,办理手续后参加课程重修,成绩按高分记。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重修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