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因伤、病未康复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学生,累计休学时间未超过2年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应当在首次休学期满前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
第六章 学业警示、降级和退学
第四十二条教务处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进行成绩清理,对未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教学内容的在校生视情况给予学业警示、降级或退学处理。学业警示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学业警示:
(一)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与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之比≥1/3,≤3/4者;
(二)学期内无故旷考应修课程两门(含两门)以上者。
对于学业警示的学生,允许学生跟原班级试读一个学期。
第四十四条除进入顶岗实习阶段的毕业年级学生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处理:
(一)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与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之比>3/4者;
(二)学业警示学生试读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与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数之比≥1/2者。
在学籍处理中因无后续班级可以降级时,按学业警示处理。
第四十五条降级学生的管理:
(一)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执行下一个年级的教学计划,在原年级所获得的各类学分经认定后仍然有效;
(二)凡拟应降级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降级班级,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降级手续;
(三)应降级的学生如需休学或保留学籍,需先降级至下一年级再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学;
(二)学业成绩未到达要求给予降级处理超过2次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