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归入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学期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成绩有质疑的,学生本人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教务处提出成绩核查申请,由课程归属院(系)组织复查,一周内回复核查结果。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五年制专科学生,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
(一)学生在校期间限转专业一次;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申请,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院(系)及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办理条件和流程见《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需降至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后,执行新专业教学计划,按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四川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