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报考本科批次专业的考生无须参加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广东省公安厅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 报考本科批次专业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六条 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分物理、历史两类分开划线,分开投档。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八条 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从高到低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录取。出现同分情况,按照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同分处理的有关规定录取。
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计划也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实行从高到低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录取。
第二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不同院校专业组间的专业不可调剂。
第三十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区、市)执行本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专项培养招生计划录取进入本校的考生需与学校、专项培养的地级市公安局签订专项培养协议书,考生档案迁入本校。
第八章 复审复查
第三十二条 公安专业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非公安专业的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开展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经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四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警官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当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录用公务员考试。
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按照毕业当年政策录用为人民警察。其中,广东省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的毕业学生,按照毕业当年专项培养生政策录用为专项培养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