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审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审议学校招生章程;
(四)领导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研究和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新生的复查结果;
(六)领导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审定对违规考生处理结果;
(七)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的调查、处理进行审定。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拟定学校招生章程;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六)组织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七)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九)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组织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