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包括美术学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动画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我校音乐与舞蹈学类(含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我校舞蹈学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报考体育类专业的湖北考生按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录取办法录取。报考体育类专业的其他省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5+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0.75”计总分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第二、三、四学年根据学生成绩和兴趣,分专业培养。
第二十一条我校面向湖北招收的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前教育(优势特色专业)三个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填报该专业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我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体检、新生资格复查等工作。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七条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发放困难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