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学期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成绩有质疑的,学生本人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教务处提出成绩核查申请,由课程归属院(系)组织复查,一周内回复核查结果。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五年制专科学生,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
(一)学生在校期间限转专业一次;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申请,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院(系)及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办理条件和流程见《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需降至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后,执行新专业教学计划,按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四川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同意转入的,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工作的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学校以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