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院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组织新生录取。
第九条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招生”。在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规定比例调阅考生档案,依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严格执行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加分、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依照生源省份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以总分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按考生专业志愿依次录取。A志愿专业录取满额后再调剂录取到B志愿专业,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录取到未满额专业;对专业计划已满额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师范类考生执行《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参考标准》,请根据自身条件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报到注册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800元/年,一般贫困生2800元/年;
学院奖学金:甲等奖学金3000元/年,乙等奖学金2000元/年;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发放报酬400-6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