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程序:见习基地应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领见习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审批表》、见习基地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6.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人员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见习补贴”项目中列支。
申报程序:企业填写《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申领表》,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程序执行。
见习基地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以及创业人员已享受岗位开发奖励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7.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及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包括创业初期(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的创业者。高校学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在校期内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未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标准:一年以上培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其中,培训一至两年的,给予一年补贴,三年及以上的给予两年补贴。一年以内短期培训按省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培训课时和标准补贴。补贴按以下规定测算:属于鉴定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明,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全额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的,按70%给予补贴。一年以上培训,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按实际参训人数全额兑付当年补贴,培训的最后年度补贴额按上述比例和要求测算。
新开发“创业+技能”的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依照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测算方式核定补贴。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其中,参加一年期以上培训的,生活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补贴;参加一年期以内短期技能培训的,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800元补贴。三江源区农牧民按照生态补偿政策享受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同名目的补贴。
申领程序:培训补贴申领采取委托培训机构及企业申领和培训者个人申请报销两种方式。各市州、县(区)负责所属区域内城乡未就业劳动力短期就业培训,以及所属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的核报;省级负责一年期以上培训,省属、中央驻青企业、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高校学生培训,以及省级重点培训项目和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补贴的核报。
培训机构(企业)按培训管理职责,向县(区)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培训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相关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各地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在申请培训费补贴时同步办理。其中培训机构或企业代领的,由代领机构负责将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发放给学员个人。发放可采取给学员个人账户转账,或者由学员当场签收的办法,转账凭据或者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证入账备查。
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在培训开始后,一般先预付不超过70%的培训补贴,培训完成后,再核付剩余补贴。也可以根据机构申领意见,不先期预付,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创业培训和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各类企业新招人员委托其它机构开展培训的,可根据企业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委托承担培训的机构。
西宁经济开发区企业新招人员培训,由所在小园区管委会、西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送省人社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海东工业园区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由企业所在小园区管委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市人社部门审核,送省人社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企业新招人员培训可由管委会与海西州人社部门协议,按照海西州所属企业或者海东工业园区企业申领培训补贴的程序办理。
申请鉴定补贴提供的资料。(1)《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2)《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3)培训券、(4)职业资格证明(法定准入工种凭准入资格证即可。其他国家设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种,凭职业资格证或者专项能力证,国家未设立技能等级和专项能力鉴定的工种,由人社部门核准,不再提供该项证明)、(5)培训合格证复印件、(6)就业证明(企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形式就业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劳务协议、承包合同、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外出务工就业证明之一即可)。
其中,机构申请先期预付培训补贴,或者一年期以上培训按培训年度申领补贴,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只需提供以上(1)、(2)项资料。申请“创办你的企业”(SYB)第一、第二阶段培训补贴只需提供以上(1)、(2)、(5)项资料。个人垫付学费自选培训机构的,要补充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正规收费票据。申领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的,要补充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范围、申请程序与培训补贴范围、申请程序相同。鉴定补贴按实际参加鉴定人员兑付,在鉴定结束后一次申领。
补贴标准:按照我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未明确的职业(工种),统一按照职业资格初级(包括国家准入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补贴100元、中级补贴180元、高级补贴260元、技师补贴320元、高级技师补贴400元执行。
申请鉴定补贴提供的资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鉴定券,鉴定人员合格人员名册。鉴定合格的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或准入资格证、专项能力证)复印件。
9.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就业服务或人才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免费服务,推荐实现就业的,可向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