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一、就业扶持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企业依法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申报程序: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向所在地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申请社保补贴。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需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填报《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附毕业证书复印件和退役军人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报补贴年度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原始凭证(增减人员明细表)、上年和申请补贴年度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等资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服务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领办的,执行本政策。
申报程序: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申请社保补贴的,按照《关于做好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等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75号)规定,由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缴费凭证、基本医疗缴费凭证、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县(区)人社局和农牧局共同审核确认后转县(区)财政局,经复核无误后,由县(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用人单位依法为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补贴标准: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程序:单位按月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报社保补贴时,填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报表》,并附单位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工资表、缴纳社保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资料,报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实行县(区)、市(州)、省逐级审核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公益性岗位补贴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
补贴标准:2011年以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由省财政承担70%,州县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30%;2011年以后经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财政承担50%、州县(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50%。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中含社会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只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一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自行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报酬。
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按月、按季或按年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同“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相关程序。
5.见习补贴: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