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拟转入专业相关领域自主创业、成立技术公司,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其他有与转入专业相关特长的。
(二)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
(1)退役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由学校根据其身体状况,确定转入专业;
(3)学生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学校已无学生原所学专业或无原录取专业,可申请转入相关或相近专业;
(4)其他有国家政策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从外校转入我校学习;
(二)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毕业学年学生;
(三)在校期间尚有所修公共必修课不及格;
(四)已在所转专业学习;
(五)受记过(含)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需作退学处理;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或属于提前批招生(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八)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特殊招生类专业;
(九)为转专业提供虚假材料,徇私舞弊;
(十)其他有国家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 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专业不能与其他普通专业互转;文、理科专业间原则上不得互转(文理兼招专业除外)。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