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2920,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欣乐路188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是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学校先后获得“全国高职院校就业工作示范单位”“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多年来毕业生年终就业率均保持在98.8%以上,毕业生专业对口率达88%以上。《2019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会上,我校入选三项50强:“育人成效50强”、“国际影响力50强”和“服务贡献50强”。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安徽、河南、浙江等23个省(自治区)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和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