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编制并报送学院各类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招生简章;组织开展招生宣传;依法依规完成新生录取;配合做好新生资格复查及新生资料统计、分析、归档、其他招生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的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的制定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由招生办公室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和上一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分析科学、合理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要求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院自身办学条件制定。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编制完成后,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院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院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如遇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100%比例调档。
第十六条 录取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按照正式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达到学院录取提档分数线的考生,结合考生所填志愿,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取名单,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按照各省、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政策和规则,接受考生政策性加分投档。
第十八条 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按专业侧重不同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进行投档录取,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选考科目”和招生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 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900元/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政策:
1.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院相关资助文件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每年每生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明确纳入政策范围的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
2.学院设一、二、三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年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