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A.外省考生按文化分比值择优录取,
文化分比值=考生文化高考成绩÷考生所属省普通类本二文科或理科省控线。
B.外省考生按文化分和专业分的综合分择优录取,
综合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
(15)考生所在省有专业联考(或统考)达标要求的,我校均遵照执行。
3.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按照考生所在省的相关要求,按时填报高考志愿。
(2)如有与各省招生机构公布的文件规定不同,按各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进校后我校只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关于南京艺术学院2000年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0]1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学院 |
专业 |
学费 (元/学年) |
美术学院 |
绘画、中国画、雕塑(5年制)、书法学 |
11000 |
美术学 |
9000 |
|
设计学院 |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 |
11000 |
公共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 |
10000 |
|
艺术设计学 |
9000 |
|
工业设计学院 |
产品设计 |
11000 |
艺术与科技 |
10000 |
|
音乐学院 |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中国乐器演奏、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音乐剧) |
11000 |
音乐学(5年制)、音乐学(师范) |
9900 |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5年制)、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计算机作曲) |
9000 |
|
流行音乐学院 |
音乐学(乐器修造) |
12000 |
流行音乐、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流行创作)、音乐学(音乐传播) |
10000 |
|
电影电视 学院 |
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 |
11000 |
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
10000 |
|
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文学(影视策划与制片) |
9000 |
|
舞蹈学院 |
舞蹈教育 |
10000 |
舞蹈表演、舞蹈编导 |
9900 |
|
舞蹈学 |
9000 |
|
传媒学院 |
广播电视编导、动画 |
11000 |
影视摄影与制作、录音艺术、摄影、数字媒体艺术 |
10000 |
|
广告学 |
5200 |
|
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 |
26400 |
|
人文学院 |
文物保护与修复 |
10000 |
艺术史论 |
9900 |
|
美术学(文遗研究) |
9000 |
|
艺术教育 |
5200 |
|
文化产业学院 |
艺术管理 |
9900 |
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 |
5200 |
|
高等职业教育学院 |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 |
11000 |
舞蹈编导、音乐学(师范) |
9900 |
|
数字媒体艺术 |
10000 |
|
与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项目 |
工艺美术(与苏工艺联合培养4+0项目) |
11000 |
注: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四学年起,符合条件的学生赴英国学习,学费按英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600-1200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多项奖助学金,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家庭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特困学生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上各项具体规定可登陆我院学生工作处网站查询,网址:http://xgc.nua.edu.cn/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4号南京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210013
招生咨询电话:025-83498055, 83498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