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教育公平性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院长、教务部、学工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具体负责转专业工作的日程安排、组织转专业学生的考核,根据考核成绩拟定转专业学生名单,以及有关转专业材料的存档、备案等工作。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生的咨询与报名,制定转入学生的接收条件、考核内容等工作方案,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其他专业兴趣和专长的,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本人申请并提供专长证明,经转出、转入系审核证实,学院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准许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关专业学习者;
(四) 经学院认可,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原所学专业无学生者;
(六)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转专业规定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大学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者;
(四)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者;
(五)跨录取批次申请者;
(六)属招生计划录取时限制转专业者;
(七)因某种疾病或身体缺陷不适合在转入专业学习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