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已转专业一次者;
(四) 在校期间有违纪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 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者;
(六)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联合培养,未征得定向、委培或联培单位同意者;
(七) 应作为退学处理或被开除学籍者;
(八) 三、四年级的学生;
(九)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互转者;
(十)不符合当年招生专业对文、理科生源限制规定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上述要求及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学院学生申请转专业具体条件,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不受上述第二条第(一)、(五)项有关条件限制: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资格审核后同意转出,拟转入二级学院综合考核后同意转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经学校发文批准。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4月份开始,学校每学年统一办理一次,每位学生只能选择报转一个专业。
第七条 受理程序:
(一)4月上旬,各二级学院按专业上报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计划,填写学校教务部门制定的“二级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同时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入条件、考核方式和程序等,连同计划表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二)4月上旬,学校教务部门对各二级学院接收转专业的计划进行审理汇总,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的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和受理程序。
各二级学院应安排时间,由具体负责教师或工作人员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