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专业考试报考方法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要求进行。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规则出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至本校的广东省生源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分相同的按排位先后录取,分数相同且无排位的,按照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投档至本校的非广东省生源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类统考专业综合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术科统考总分)×5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使用校际联考成绩的广东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对投档至本校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术科校际联考成绩÷100)×5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术科校际联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校需进行专业水平复查,具体操作实施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身体检查不合格者或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学分制收费,报到注册前,先按通知缴纳专业学费;回校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公寓住宿费900-1700元/学年(最终以价格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目前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面为30%,奖学金等级为一、二、三等。
(三)设立专项助学奖学金。主要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在本校设立的各类金额不等的专项助学奖学金。
(四)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五)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六)设立临时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发放给特困学生一定的临时性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