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课程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补考或重修该门课程。
(一)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具体安排由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并于开学后第一周报送教务处。课程经补考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成绩档案,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补考”。
(二)本科学生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则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学生一经办理重修手续,必须参加该学期课程期末考试;无故缺考,则不再另行安排考试。
专科学生不执行学分制,专科学生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及格,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参加毕业前大补考,不得重修。
(三)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不及格科目不计入成绩单,可随下一年度重选。
(四)对于毕业学期重修未合格以及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补考。
(五)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以取得更好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重修费用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修方式原则上以自修、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学习方式为主,如该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超过30人,经学生申请,可以采取单独开班方式进行重修。
第二十一条 以自修方式进行重修的学生,重修课程考试随低年级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进行,学校不单独组织教学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重修学时应适当减少,以理论课为重点,主要补习课程疑难点,实验课可以不开设。学校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初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教研室填写教学日历确定任课教师,重修上课结束时教研室组织命题和实施考试。重修课程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
第二十三条 课程重修申请程序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考务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修成绩记载,以最高一次作为有效成绩,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重2”,以此类推。
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无故缺课”,缺课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重修考试时间与学生正常教学考试冲突时,可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缓考,并提供证明及病历,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考试随下一学期补考进行。该门课程缓考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五章 留级与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经过补考或重修,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14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留(降)级在每学期补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军事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形势政策、创业创新课程、就业指导、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合格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九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重修一次。重修后不合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降级规定者,作降级处理。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可以跟原班级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且累计不能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