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制年限内(即结业后两年内)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考务工作管理规定》流程,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课程合格,达到毕业标准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制年限内可以申请重修已合格的专业课,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
(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三)学生结业后,两年内不申请重修,或经重修不合格者,不再给予重修资格。
第六十条 本科学生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学分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内蒙古医科大学各校区地址如下:
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
锡林校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