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按当年缴费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留(降)级申报程序:由各学院对符合留(降)级学生进行审核后,将留(降)级学生名单、所在年级、专业、班级、不及格课程及累计学分于每学期补考后一个月内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转专业:
(一)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经学校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因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学校适当专业学习。且该生录取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
(四)参军入伍退伍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选择与原专业同一专业类别的专业进行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议,符合转学各项条件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拟转入我校的学生情况将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作日。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学申请材料、佐证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转学学生课程修读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转学学生需完成现修读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并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毕业证书。
(二)学生转学前与转学后修读专业相同,其以前各学期课程成绩经学校教务处核定后作为转学后修读专业的课程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