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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1-17 13: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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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牵头,党政办、招生就业办公室、信息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实施录取等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2年我院17个专业面向陕西省计划招生。学校在相关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实行分梯度志愿投档,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安排。在预录取分数线以上,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将以语数外成绩顺序比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专业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备案后执行。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助学贷款。

学校奖学金:特等奖3000元/年,一等奖1000元/年,二等奖600元/年,三等奖3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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