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19
第四条校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11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学校概况: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自治区唯一的一所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从2009年09月起,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专科招生计划独立招收各类专科学生,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体,五年制高职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为辅,兼顾职业培训的多学科、多专业、多层次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由校本部、附属医院、和市人社局合办的“乌兰美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三部分组成。半个多世纪以来,学校为乌兰察布市及周边地区输送了大批医药卫生人才,为地区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曾先后获得乌兰察布市“五一劳动奖状”、乌兰察布市“园林式单位”、乌兰察布市“文明单位标兵”等称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设立由校领导以及招生就业处、纪检处、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学校招生规模、制定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高职专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条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由纪检处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第十二条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择优进入预选专业。
第十三条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区外考生按分数优先进行录取,区外所有省份投档比例均设置为1:1。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志愿相同、投档成绩相同的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择优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择优录取;对口升学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高职语文、高职数学、高职英语择优录取。录取和安排专业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