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地址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87号(南校区) 人民路4号(城中校区)。
学校简介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所中医药普通专科学校,开办医类专业教育近70年历史。学校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卫计委)、荆州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的管理体制。2018年1月5日,荆州市市长崔永辉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荆州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支持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创建应用型本科院校”。2018年6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关于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支持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成基层中医药人才和全科医生的培养基地”。
学校集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于一体,突出中医药特色,中医、西医、药学、护理、医技、健康管理与促进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以普通专科教育为主体,目前开设有中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中药制药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老年保健与管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护理、助产等18个普通专科专业,同时联办有中医学、中药学、针灸学、护理学等成人本科或自考本科专业。湖北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湖北省中医师协会继续教育专业委员会设在学校,分别承担全省乡村医生培训和中医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任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开放活校,依法治校”的发展理念,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着力于创构特色、彰显优势、打造品牌、提高效益,努力提升办学层次,不断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服务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为推进“健康中国”国家战略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开设专业一览表 | |||
序号 | 专业名称 | 专业大类 | 专业类型 |
---|---|---|---|
1 | 临床医学 | 临床医学类 | 专科 |
2 | 助产 | 护理类 | 专科 |
3 | 护理 | 护理类 | 专科 |
4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药品与医疗器械类 | 专科 |
5 | 中药制药技术 | 药品与医疗器械类 | 专科 |
6 | 针灸推拿 | 中医药类 | 专科 |
7 | 中医骨伤 | 中医药类 | 专科 |
8 | 中医学 | 中医药类 | 专科 |
9 | 口腔医学 | 临床医学类 | 专科 |
10 | 药学 | 药学类 | 专科 |
11 | 中药学 | 中医药类 | 专科 |
12 | 医疗设备应用技术 | 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专科 |
13 | 医学检验技术 | 医学技术类 | 专科 |
14 | 康复治疗技术 | 康复治疗类 | 专科 |
15 | 医学美容技术 | 医学技术类 | 专科 |
16 | 健康管理 | 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专科 |
17 | 中医养生保健 | 中医药类 | 专科 |
18 | 老年保健与管理 | 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专科 |
19 | 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专科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为11965)。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87号(邮政编码:43402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概况: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最早的中医药普通专科学校,开办医类专业教育已有60多年历史。学校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荆州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开设有中药制药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医疗设备应用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等18个普通专科专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学校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招生计划、制订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八条 普通类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和单独招生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