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2.朝阳、海淀、房山、大兴、昌平、顺义、通州、平谷区农村户籍的考生;
3.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4.会考科目及成绩等级达到我院对考生提出的要求。
(四)志愿填报须知及要求:
1.考生按照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专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和方式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户籍所在区县,不能跨区县填报志愿;
3.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数目最多不超过3个且不超过本区县定向专业数目;
4.考生填报志愿,严格按照面向考生所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填写信息,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录取原则:
1.将分批次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会考科目、会考成绩以及高考分数达到我院调档要求的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按照其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在第一次录取过程中,预录取考生如出现自愿放弃专业志愿、经多方无法联系等无法录取的情况,则将顺延向下录取;
3.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
4.“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定向班”的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所在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
(六)办学地点: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进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进行。
(七)培养期费用:定向生培养期间学生免缴学费和住宿费。
(八)毕业: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定向班)”毕业证书。
(九)学生就业:学生依据就读前与区县卫生局所签协议由各相关区县卫生局接收,毕业后学生限定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就业,统一纳入各区县事业编制,服务期限至少六年,具体服务期限依各区县卫生局的具体要求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活动、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争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