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三十七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一年;也可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并应按学校规定另行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超过此年限,不能毕业者,按结业处理。
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专业学制加一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五)学生休学创业。
学生休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逾期不办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创业学生需要提供创业企划书,经所在学院审核签字后,按休学流程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创业学生需每年向学校教务处、所在学院提供创业情况相关材料。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都应立即离校,不得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任何活动和提前复学。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即不得参加奖学金、优秀学生等评奖评优活动;
(三)休学学生的户籍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