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结合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统一规划,择优选拔,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意愿原则。尊重学生本人意愿,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爱好或特长自主选择填报专业。
2.择优选拔原则。全面考量,选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学生。
3.因材施教原则。注重个性发展,发挥学生专长,对确有专长、并对某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且已取得一定成绩、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可以适当降低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要求。
4.阳光公正原则。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行为都依据本细则进行,选拔程序和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全体师生以及社会的监督,维护教育公平。
二、选拔对象
(一)普通类学生
主要针对已正式取得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籍、在校学习满一个学期且完成计划规定课程考核的在校一年级学生(不含定向学生、专转本学生、“4+0”及“3+2”联合培养学生)进行选拔。
(二)特殊类学生
1.确有特殊专长且已取得相关成果学生;
2.确有特殊学习困难或者由于身体原因难以在现专业学习但转专业后有利于其成才的学生;
3.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学生;
4.其他符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针对上述学生,时间可放宽至二年级末。
三、申请条件
(一)普通类学生:
1.爱国爱校,品行端正,勤学上进,一年级《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