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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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类(本) | 税收学 |
金融学类(本) | 金融学 |
经济与贸易类(本)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法学类(本) | 法学 |
社会学类(本) | 社会工作 |
中国语言文学类(本) | 汉语言文学(师范类) 汉语国际教育 |
外国语言文学类(本) | 英语(师范类) 日语 |
新闻传播学类(本) | 广告学 网络与新媒体 |
历史学类(本) | 历史学 文物与博物馆学 |
数学类(本)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物理学类(本) | 物理学(师范类) |
化学类(本) | 应用化学 |
地理科学类(本) |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地理信息科学 |
海洋科学类(本) | 海洋技术 海洋资源与环境 |
统计学类(本) | 应用统计学 |
机械类(本) | 机械电子工程 |
材料类(本)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电气类(本)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子信息类(本) |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电子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类(本) | 软件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信息安全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测绘类(本) | 导航工程 测绘工程 |
化工与制药类(本) | 制药工程 |
纺织类(本) | 服装设计与工程 纺织工程 |
工商管理类(本) | 会计学 工商管理 财务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国际商务 |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本) | 物流工程 |
电子商务类(本) | 电子商务 |
旅游管理类(本) | 旅游管理 酒店管理 |
音乐与舞蹈学类(本) | 音乐学 音乐学(师范类) |
美术学类(本) | 绘画 雕塑 绘画(漆艺方向) |
设计学类(本) | 服装与服饰设计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闽台) 数字媒体艺术 |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闽江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二)学生转专业必须维护教育公平,操作程序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为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人才培养,工学门类专业转出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10%;其他专业学生转出和转入人数比例原则控制在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第二条 经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能提供省部级以上的相关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发明、创造及科研成果的奖励证明,说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的学生。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可根据本人意愿降级转专业。
(五)休学复学者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重新入学的,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时,学校出现因故调整专业,或某专业停招等情况,而无法安排在原专业学习。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以及成功创业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录取时生源地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的学生转入本科一批;录取时为单列招生代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转入校本部其他专业;由一种培养方式转为另一种培养方式(专升本与普通本科、艺术类转非艺术类);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由较低学历层次转为较高学历层次;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学生(含定向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等)。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再次申请转专业。
(四)在休学期间或已达退学处理的,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