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批准后的2周内办理。
经学校批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原专业的各项待遇,按转入专业享受相关待遇和交纳学费,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生在原专业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及《思想品德鉴定表》;
(二)因专长要求转专业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获奖证书;
(三)因身体原因要求转专业的,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因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的,要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跨省转入本校的应为河北省生源。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如专升本、单独考试招生、预科班、民族班、对口等;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七)二次转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可在每年的6月或12月提出申请(学生需按原学校的教学规定参加期末考核,并进行成绩记载);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1式5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