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我校各专业招生男女生比例不限。
(十六)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五、学费标准
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我校各专业实际收费标准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授予文学、历史学、教育学学士学位专业学费3400元/年;授予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士学位专业学费4000元/年;授予工学、理学、农学学士学位专业学费4500元/年;授予医学学士学位专业学费5000元/年;授予艺术学学士的理论类专业学费8500元/年,舞蹈类、音乐表演类、艺术设计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800-1200元/年;省级公费师范生免收学费、住宿费;
六、入学
(一)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其所属的二级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品学兼优学生可享受国家、省政府、学校及社会资助等设立的奖学金。
(六)家庭困难学生按《昆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七、毕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昆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八、其他
(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九、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