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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选科要求山东

发布时间: 2024-06-27 17:35:48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中要求:

①普及创业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②加强创业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抓好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健全并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③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为创业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要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

④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各地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简化反担保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担保功能,适当延长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期限,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重点支持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更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其他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要对现有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进行整合,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向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

⑤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各地要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对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和高校,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要制定并完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⑥加强创业公共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协调有关方面针对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问题开展创业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要对各方面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归集梳理,以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并提供咨询,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要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要采取多种方式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经常举办交流活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创业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定期举办青年创业大赛,使之成为凝聚青年创业者、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的舞台,同时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要拓宽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将创业大学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服务。要加强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方式,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要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的作用,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

2.辽宁省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1)《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中规定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大学生创业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学生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和运作机制,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申请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为创业大学生的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 、经营咨询等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 〔2012〕25 号)中规定: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从事个体经营的 (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 年 1 月 1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万元 ( 含 6 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 10 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大学生创业工程”和 “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对大学生创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1)省政府设立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5000 万元,专项用于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扶持。各市政府也设立不低于 500 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高校毕业生可向各级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教育厅建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系统平台、提供指导和服务。高校毕业生有创业项目可申请进入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和各级创业基地进行项目孵化,并享受其提供的相关政策和服务。

(3)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不足的 ,还可以到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各市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以享受财政贷款贴息。

(4)省内高校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能力,建立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在校园创业的大学生给予扶持。

4.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哪些条件及服务?

(1)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一般为每个入驻企业提供 40 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网线、电话线端口入户 ,提供办公桌椅 、卷柜、电脑等设备。

(2)入驻企业可根据规定申请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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