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申请审批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下旬,逾期不予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各学院应做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按照上述第二、第三条认真审查,严格控制人数;
2.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家长签字的意见书;
3.各学院审查欲转出学生的成绩,将通过审查的学生情况汇总,形成学生转专业情况汇总表,并进行公示;
4.各学院将学生转专业情况汇总表于5月中旬前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查申请转专业学生第一学期的成绩与排名情况,并将结果反馈;
5.通过审查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以下同)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教务处;
6.教务处将“转专业申请表”备案,并交转入学院进行审核,转入学院审查“转专业申请表”,并于5月下旬组织考核。
7.对同意转入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由各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教务处;
8.教务处审核,上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已经获得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教务处的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二)转专业的学生本学期必须在原班级学习,完成本学期所有课程并通过考试。本学期考试有不及格现象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三)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初转入相应专业学习,转出、转入学院要做好相关的档案交接手续;
(四)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仍按所在年级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五)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新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转入专业已开过,但学生未修读的课程,转专业学生须申请修读。
(六)对转专业学生所修过的公共必修课程的学习成绩,转入学院予以承认。转专业前已修的其它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可采用学分互认的方式抵顶,其余的则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六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学业不合格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应降一级转入其他专业。
第七条 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如创新实验班),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在适当的学期统一组织,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择优录取。
第八条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九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宿舍调整等其它事项由相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