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经四川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分地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拟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日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专业外,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按“专业清”的方式安排专业,即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按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规则。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以各省(市、自治区)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为准招收考生。
2.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在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各省(市、自治区)控制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实行志愿优先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出现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有的省(市、自治区)有其他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3.学校音乐表演专业的钢琴与器乐方向只招收考钢琴、单簧管、萨克斯、二胡、小提琴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省(市)录取办法,学校按照所在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若有变更则以四川省物价局批文为准。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