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在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放档案,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审查录取并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坚持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第二十三条 涉外警务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须达到单科110分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学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五条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河南警察学院的录取,按照公安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安英烈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经公安部、教育部批准,由省教育考试院直接办理录取手续。
(二)烈士子女在报考河南警察学院时,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院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河南警察学院,综合结论合格且高考分数达到河南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我院单列计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
(四)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河南警察学院,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结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八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和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书本费等。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侦查学、治安学、警务指挥与战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管理学、治安学(公安法制方向)、涉外警务、反恐警务专业4400元/生/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侦查学(生态环境警务方向)专业5000元/生/年;住宿费四人间1000元/生/年。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按学年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在学年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优异的,经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育警铸剑奖学金;贫困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育警铸剑助学金等资助措施。资助标准为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一等2000元/生/年,二等1000元/生/年,三等500元/生/年;育警铸剑奖学金1000元/生/年;国家助学贷款≤12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一档40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600元/生/年;勤工助学岗位工资一档300元/生/月,二档240元/生/月,三档200元/生/月;学费减免一等3000元/生/年,二等2000元/生/年,三等1000元/生/年;育警铸剑助学金1000元/生/年。
第十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河南警察学院将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学生在毕业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报名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的择优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