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为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及其他电力相关企业,上述企业均不招录色盲、色弱毕业生,考生须依据自身情况,建议谨慎报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国家助学金:分特困和一般贫困两档执行,特困3800元/学年、一般贫困2800元/学年;
学校奖学金:600元~2000元/学年。
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标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保障其顺利入学。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