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收费标准
文史类:3700元/生/学年
理工类:4200元/生/学年
艺术类:6000元/生/学年
学前教育:4000元/生/学年(省级高职优质校上浮10%)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12000元/生/学年
英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11000元/生/学年
音乐教育(中外合作办学):12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6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有关部门批复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三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分配录取专业。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同分数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文化分、专业分须达到河南省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艺术设计专业按文化分50%与专业分50%之和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分数相等时,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分如仍相同,则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由高到低录取。
音乐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主科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分数相等时,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分如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由高到低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按文化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分数相等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