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认定与录取原则:
1.我院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认定
我院所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专业成绩以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批次最低控制线,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依据专业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健康和考试成绩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22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四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的《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七条 我院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zs.scuvc.edu/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咨询电话为:028-84683030、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